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档案局,省直各单位及中央驻湘单位:
为加强我省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,促进档案资源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我局组织制定了《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选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抓好贯彻落实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湖南省档案局
2016年2月3日
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选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,促进档案资源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文献遗产是指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,年代较为久远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和重要研究、利用价值,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力,具有典型意义的各种门类、各种载体的档案文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档案文献。在本省内形成或反映本省历史,散失在省外(包括海外)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评选。
第四条 湖南省档案局统筹协调本省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、评审和公布,指导并支持档案文献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。
第五条 湖南省档案局组织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员会”)负责本省档案文献遗产申评工作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。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;专家组由七名以上(含七名)档案学、文献学、历史学、图书馆学、影像学、古籍版本学、军事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负责档案文献的鉴定、评审工作。专家组每次开展评选活动时根据申评档案文献内容组建。
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标准
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应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档案原件;原件散失且不可复原、但特别有价值的档案的复制件。
(二)档案实体保管良好,内容形式完整,品相完好。
(三)档案形成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。内容具有重大价值,或其载体特殊、罕见的档案文献,形成时间不受此限。
(四)档案文献内容反映了国际国内具有首创性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、事件以及重要人物;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方和行业特色及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外事、科技、教育、艺术、生态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和人物;形成者(著作者)为国内外著名人物,且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;其载体特殊、罕见。
第七条 本省凡已入选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”项目的档案,自然入选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,不再申评。
第八条 档案文献遗产评选标准:
(一)主题内容:反映了国际国内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外事、科技、教育、艺术、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重大变化、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及重要人物,具有典型意义和标志性。
(二)时间:产生的时间久远或是产生在某一重要历史阶段。
(三)地域: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的地域(如文化起源地、重要革命根据地等)所形成的,或关系主权所属区域。
(四)民族:对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、发展、兴衰历史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宗教信仰、生活习俗、文化艺术有独特价值。
(五)人物:历史上著名人物手书原稿、重要遗物。
(六)形式与风格: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,或在美学、考古学、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。如用特殊载体制作的文献,或文字具有书法、文字学研究价值的文献等。
(七)系统性与稀有性: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显示出高度的系统性,或特别稀有,具有罕见性、特殊性。
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报送程序
第九条 凡保管有符合申报条件档案文献的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。
第十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《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》一式两份。单位或组织申报需加盖公章。个人申报须由个人签章,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制件。
(二)说明性彩色照片一式一套
照片应全面、系统、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、主题内容和载体形式,其中须包括能反映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和标志的特写。照片数量视申报的档案文献内容及数量而定,一般单件为3—5张,一组或一套为10—20张;所有照片请编号并附文字说明,同时编制对照目录。
(三)演示文稿。内容包括:申报单位;申报档案文献遗产的名称;形成的背景材料、证明材料;其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历史或现实价值的评价;反映该档案文献的说明性照片(即说明性彩色照片的电子版,JPEG格式,图像清晰)。可采用图文并茂、多媒体制作的方式展现申报档案的风貌和内涵。
上述申报材料除提供纸质版本外(幻灯片无需纸质版),均须将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报送。有多项申报内容的,可刻在一张光盘上。
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报送程序:
(一)省级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
(二)市(州)及以下各类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,由市(州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
(三)个人申报材料,由所在县(市、区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市(州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。
第四章 评审程序
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:
(一)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初步审核,确定材料齐全后提交专家组评审,如材料不齐全告知申报者补齐材料。
(二)专家组召开评审会,依据本办法所列评选标准对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综合评价,确定入选名单。入选的档案文献须获得三分之二(含)以上参会评审专家同意。
(三)经专家组评审入选的档案文献,由湖南省档案局审核批准,命名为“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”,并颁发证书。
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由湖南省档案局向社会公布,汇编出版《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》,并适时增补修订。
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。
第五章 保护与利用
第十五条 入选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的档案文献,所有权属不变,所有者或保管者应当妥善保管,其信息和内容可共享。鼓励所有者或保管者自愿向省内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,或委托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。
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,有计划地开发档案文献遗产文化产品,开展档案文献保护宣传、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。为档案文献遗产保管者提供保护技术、保管装具、修复、数字化以及宣传、展示、展览等服务。
第十七条 凡本省申报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等项目的档案文献,优先从湖南省档案文献遗产中推荐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